为强化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主体责任,规范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和职工作业行为,切实提升全员安全管理意识、质量意识、作业行为规范意识和作业程序意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该矿在《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及失职行为的追责办法》中共列出五大项四十小项失职追责内容,大项责任追责内容主要包括发生人身伤害责任事故、发生非人身伤害责任事故、“三违”行为、隐患整治工作失职、工程质量管理失职五个方面。比如,对发生轻伤责任事故的,带班区干就地免职,当班班长(含当班负有班长职责的)撤职,现场安全员调离岗位。对发生重伤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情形和责任认定,对责任工区区长、书记、队长给予降职或撤职;当班区干、当班班长撤职,安全员调离岗位。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的经济处罚,均按照矿下发的目标责任书和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在顶板管理事故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采煤工作面漏垮、推垮、压垮型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高达1米及以上;造成掘进工作面抽垮型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的人为冒顶责任事故的。按照责任大小和直接经济损失,对该工作面负有管理责任的区队班子成员处罚1万元,其中当班区干各承担20%,区长、书记、队长(采煤工区队长掘进包班队长)、当班班长分别承担10%,当班所在作业组大工承担5%,当班所在作业组人员及区队班子其他成员10%,区域当班安全员承担5%,其余部分由负有连带责任区队其他班组承担;因地质技术条件客观原因造成的,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酌情处理。年内同一区队二次发生同类事故的,加一倍经济处罚。年内同一当班区干二次发生同类事故的,当班区干就地免职。年内同一班组二次发生同类事故的,当班班长撤职,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参照上一条款加一倍经济处罚。
在对“三违”行为的责任追责上,凡触犯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管理“十六条红线”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司发[2014]79号)相关规定的责任者,矿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集团“三违”界定标准,发生一般“三违”的责任人到财务科交现金100元,不交现金加倍处罚了;发生较严重“三违”的责任人到财务科交现金200元,不交现金加倍处罚。其它仍按《安全生产绩效挂钩考核办法》执行;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一般“三违”3次及以上、较严重“三违”1次和1次一般三违(或2次较严重“三违”的)、严重“三违”1次者,矿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三违”行为或不规范作业行为(指集团三违界定标准外的行为),造成他人轻伤者,经调查后,确认为主要责任人的,矿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按照矿有关文件执行。
铁制度,钢执行。该矿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努力通过严厉的规章制度,严厉的执行力,杜绝违章、杜绝事故的发生。(卢岁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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