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9月29日常务会议决定,在做好清费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会议要求,立即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201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提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因此,《条例》本身无需再修改,只需对《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煤炭的部分要做调整。财政部近期会就煤炭资源税的问题专门发文,并作解释。由于煤炭资源税为地方税,所以国家将确定一个类似2011年油气资源税按销售额的5-10%税率从价计征的税率幅度,具体征收额度由省级政府确定。
目前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其中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每吨0.3-5元,在占地方税收中占比较小。再成改为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收将大幅上升,成为部分富煤地区的主要税种之一,将大大增强地方财力。(供销公司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