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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文件选编

审稿:集团-办公室  吕德勇    上传:张庆华   2014/5/15  人气:188

 

 

1、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2124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2、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年工作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新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全党必须从思想上警醒起来,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章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完成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经过今后5年不懈努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四风问题得到认真治理,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有新的好转;惩治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预防腐败工作扎实开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

二、坚持不懈抓好党的作风建设

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要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形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一)坚持党组织从严抓党风,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各级党组织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扎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牢记两个务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坚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实抓党风建设的工作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各级领导干部要讲党性、讲原则,清正廉洁,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二)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学风文风会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发展成果。要从具体问题抓起,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循序渐进,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强化制度硬约束,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强日常管理,纠正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坚决防止反弹。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紧密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实际,认真对照检查,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铁面执纪,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

(三)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和宗旨意识,增强贯彻群众路线的自觉性。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查摆四风问题,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整改脱离群众、作风漂浮等问题。总结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及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改革政绩考核机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四)严明党的纪律,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保证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加强执纪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确保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坚决有力惩治腐败

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一)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充分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严格查办案件程序,严明办案纪律,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加强诫勉谈话工作。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好用好干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决不放过,坚决纠正跑官要官不正之风;对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处理、严格问责,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干部群众举报的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查核,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让弄虚作假、不干实事、会跑会要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三)坚决查纠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整治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纠正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问题。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

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

(一)深化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将其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安排廉洁从政专题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廉洁从政教育作为必修内容。学习廉洁榜样,强化示范教育。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发挥文化馆、纪念馆和廉政教育基地等的作用,加强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建设,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扬真抑假、扬善抑恶、扬美抑丑,培育良好的民风社风。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积极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要办好反腐倡廉专栏和专题。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完善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工作机制。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严肃宣传纪律,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清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完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完善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制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立法,研究完善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中央提交述廉报告。加强法律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行政审判活动,强化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强民主监督,听取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重视和加强舆论监督,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继续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深化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公开,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控廉政风险,增强工作实效。加强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的监督,健全执行、问责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四)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错位或不到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探索和总结预防腐败工作的途径和经验。

五、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社会一起抓。

(一)各级党委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

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充分发挥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本工作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支持和保证纪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提供工作保障。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做到正人先正己,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强化基础工作,坚持和完善约谈制度,树立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三)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组织实施,整体推进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落实责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强化舆论引导;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充分发挥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经济处罚、市场监管、科技支撑作用,多措并举,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综合效果。

(四)狠抓任务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有重点、分步骤地落实本工作规划部署的任务。对阶段性任务,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对持续性工作,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提高;对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充实的工作,及时研究安排。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督查考核机制,每年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评估,查找不足,督促任务落实。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由中央军委参照本工作规划制定。

 

 

3、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

 

中发〔201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是党政机关清廉形象的重要体现。中央历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但是,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公款吃喝、违规配车、公款旅游、修建豪华楼堂馆所、大搞节庆论坛活动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坚决刹住铺张浪费之风,习近平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专门作出部署,强调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提出了加快有关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要求。为此,中央决定制定出台《条例》。

《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是一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综合性、基础性党内法规,是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高度,从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决执行《条例》提出的各项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着力推进财政预算、差旅费管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公开等方面改革,条件成熟的要尽快推出,需要研究探索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推进,努力形成不能不愿不敢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坚决杜绝破窗效应。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大力倡导和建设节约文化,努力在全党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

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国

                                                          2013年11月18日

 

 

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 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 把, 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 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525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办发〔201317

 

2013714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930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6、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办发〔201322

 

201312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102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7、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中办发〔201323

 

20131219发布)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为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积极倡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推动下,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突出表现在: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需整治。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党员、干部带头为引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督促党员、干部破除丧葬陋俗,加快推动殡葬改革。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二)注重统筹规划,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为推动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快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奖补等奖励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8、中央纪委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中纪发〔20137

 

201393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重大节日期间,是对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中秋节、国庆节就要到了,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把刹住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的重要内容,对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严于律己,从我做起,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坚决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切实巩固改进作风的成果。

 

 

9、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中纪发〔20138

 

20131031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要认清四风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顽固性、反复性,锲而不舍、驰而不息抓下去。多年来,每逢元旦、春节,一些地方和单位用公款大量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印制越来越奢华、浪费越来越严重。这既是形式主义的表现,又助长了奢靡之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对纠正此风,从党内到社会均有反思、倡议和呼声。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就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 关费用不, 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10、中共中央纪委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中纪发〔20139

 

20131121

 

元旦、春节将至,遵照中央指示,要继续落实好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节日期间,公款赠送节礼现象普遍,不正之风易发多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现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佳节。

 

 

11、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

 

群组发〔201323

 

20131031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取得了好的效果。实践证明,专项整治是整改落实的重要途径和解决四风问题的有效方法。加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制度建设,以制度机制巩固作风建设成果,是实现反对四风、改进作风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根本保障。现就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四风问题,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人员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简化会议程序,减少出席会议领导人数;严格会议经费管理,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防止以信笺头、白头件等变通做法代替红头文件。从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厉整治授牌晋级泛滥现象。切实纠正一票否决过多过滥问题。

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坚决纠正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来访态度生硬、推诿扯皮现象;坚决杜绝利用便民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坚决查处吃拿卡要行为;坚决整治执法监管中的作风粗暴、滥用职权行为;坚决查处在项目审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等工作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坚决打击新闻敲诈行为。切实整治庸懒散,严肃处置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行为。集中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大量聘用人员等问题。

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节日期间用公款送节礼,严肃查处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坚决查处利用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行为。坚决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现象,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坚决纠正境外招商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问题,坚决纠正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等行为。

整治超标配备公车、多占办公用房、滥建楼堂馆所。坚决查处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以及公车私用、滥用军车警车牌照等行为,严禁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等问题,严禁领导干部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交原单位处理,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严禁党政机关违反规定建楼堂馆所、搞豪华装修,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造、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或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整治三公经费开支过大。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的费用。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不得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私客公待,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经费开支。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整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决叫停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的行为,坚决遏制盲目造城之风,坚决查处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的问题。坚决纠正唯国内生产总值用干部问题。

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补偿款不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问题;坚决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惠农资金等问题;坚决纠正涉法涉诉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坚决纠正安全生产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不依法依规处理安全事故的问题;坚决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坚决纠正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定、科研经费使用、研究生名额分配等学术资源配置的问题和利用职务插手教材教辅选用、基建工程、校办企业、招标采购等领域的问题;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二、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

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围绕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修订完善已有制度,建立健全新的制度。

认真梳理已有制度。要结合实际,对已有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列出清单,认真做好废、改、立工作。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制度,要予以重申,着力抓好落实;对于不适应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作风建设要求,与现行法规制度相抵触、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对于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要予以修订完善;对于制度缺位的,要抓紧研究建立新制度,切实形成便于遵循、便于落实、便于检查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反对形式主义方面,重点建立健全体现群众意愿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工作落实机制,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规范各类会议、文件、简报、评比表彰和达标活动、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制定规范学会、协会管理规定。反对官僚主义方面,重点建立健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以及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履职尽责的相关制度规定,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和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反对享乐主义方面,重点建立健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的制度规定,规范领导干部住房、用车、办公用房、医疗、秘书配备等方面的工作生活待遇;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细化接待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监督执行;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任务审批,严肃外事纪律;制定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细化具体标准,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反对奢靡之风方面,重点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规定;建立完善楼堂馆所建设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5年内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的要求;完善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制度,控制预算总量,严格审批程序,增强刚性约束;建立健全节庆、论坛、展会、体育运动会和招商引资活动等方面管理规定。

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加强制度公开和宣传,推动制度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自查、抽查、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畅通信访、新闻、网络、电话等监督渠道,让群众监督制度执行情况。要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严查违规行为,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从快处理,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阶段性与长期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整改落实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原则,把专项整治作为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重中之重,把制度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下大力气打好专项整治攻坚战。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牢牢扭住专项整治任务,制定具体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责任、进度时限和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整治重点,哪个问题突出就着重抓哪个,对已经开展整治的要巩固整改成果、防止反弹,尚未完成的要加大推进力度。要重拳出击,针对作风方面的顽症痼疾,下猛药,拿出硬措施,集中力量啃硬骨头,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突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以身作则带头整治,做到自身清、家属清、亲属清、身边清,敢抓敢管,推动班子抓落实,督促下级搞整治。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率先整治,以上带下、上下联动,强化整治效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顶风违纪的坚决查处、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统筹推进制度建设。要用系统的思维、改革的办法加强制度建设,注重顶层设计,把实体性规范与保障性规范结合起来。制度建设既要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又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制度建设重在管用、长效,不要重复建立制度,不要层层制定相同的制度规范,坚决防止和克服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在制度建设中搞形式主义的现象。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制度,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搞好任务分工,加快工作进度。

强化督促落实。各级督导组要把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作为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对督导单位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情况的督促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各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对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要补课返工,对制度建设大而化之、应付了事的,该重搞的重搞,绝不能草草收场。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的作用,采取情况综述、言论评论、典型引路、明察暗访等方式,引导推动四风问题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工作扎实开展。

 

 

12、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2013219

 

 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六、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八、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切实抓好学员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重点培训班次要派专人跟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从紧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引导教师、班主任、组织员等做好学员的服务和管理。干部所在单位要支持和鼓励干部参加学习培训,不安排工作,不派人看望,为干部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本规定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中央组织部将适时检查本规定落实情况。

 

 

13、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0131019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 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 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14、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3126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的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经中央同意,现就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以及其他考核考察,要看全面工作,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实际成效,看解决自身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成效,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考核评价政绩的主要指标,不能搞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中央有关部门不能单纯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来衡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成效。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评定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和考核等次。

2.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设置各有侧重、各有特色的考核指标,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科技创新、教育文化、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的考核。

3.对限制开发区域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等指标。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全面评价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对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重点考核扶贫开发成效。

4.加强对政府债务状况的考核。把政府负债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任期内举债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以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注重考核发展思路、发展规划的连续性,考核坚持和完善前任正确发展思路、一张好蓝图抓到底的情况,考核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把是否存在新官不理旧账”“吃子孙饭等问题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

5.加强对政绩的综合分析。辩证地看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前任基础与现任业绩、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既看发展成果,又看发展成本与代价;既注重考核显绩,更注重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既考核尽力而为,又考核量力而行,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注意识别和制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和纠正以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换取经济增长速度,防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6.选人用人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论英雄。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根据干部的德才素质、工作需要、群众公认等情况综合评价干部,注重选拔自觉坚持和领导科学发展、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划等号,将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作为高配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依据,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

7.实行责任追究。制定违背科学发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强化离任责任审计,对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盲目举债留下一摊子烂账的,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8.规范和简化各类工作考核。加强对考核的统筹整合,切实解决多头考核、重复考核、繁琐考核等问题,简化考核程序,提高考核效率。精简各类专项业务工作考核,取消名目繁多、导向不正确的考核,防止考核过多过滥、一票否决泛化和基层迎考迎评负担沉重的现象。中央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当年开展专项学习教育活动或换届考察、巡视的,可不再重复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专项活动督导以及换届考察、巡视等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抓紧清理和调整考核评价指标,废止不符合中央要求的制度规定,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使考核由单纯比经济总量、比发展速度,转变为比发展质量、发展方式、发展后劲,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发展观念,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政绩。

 

 

15、中宣部 财政部 文化部审计署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

 

中宣发〔201319

 

2013813

 

 近年来,文艺晚会不断创新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宣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要看到,文艺晚会包括节庆演出过多过滥,存在一味追求大场面、大舞美、大制作,奢华浪费、竞相攀比等不良现象。特别是财政出资或摊派资金举办的晚会,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群众意见很大。为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文艺晚会的重要意义。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是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治四风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使文艺晚会进一步规范,奢华之风、铺张浪费现象明显扭转。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切实在丰富思想内涵、引领价值追求、增强文化底蕴上下功夫,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简朴大方、反对豪华奢侈,提倡因地制宜、反对大操大办,防止拼明星、比阔气、讲排场。

二、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各地党委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节庆观,带头把制止豪华晚会和节庆演出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杜绝铺张浪费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三、营造节俭办晚会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勤俭节约的精神,宣传报道崇尚艺术、不尚奢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鼓励演出节目出新出彩,鼓励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加强舆论监督,对临场罢演、漫天要价,敷衍演出、欺骗观众的歪风邪气予以揭露,对大操大办、奢华浪费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予以曝光,对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各级新闻媒体不得安排播出和宣传报道。要加强电视文艺晚会播出和宣传的管理,对上星综合频道播出电视文艺晚会实行总量调控,避免晚会播出扎堆。

四、加强对文艺晚会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好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立项关、内容关、监管关,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要加强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支出标准,严格晚会经费预算,压缩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借举办晚会之机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防止利用晚会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审计制度,依法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进行审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耗资巨大、奢华浪费的,要严肃查处。

 

 

16、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令第31号)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81日起施行。

 

 

17、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286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党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1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 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913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 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1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18、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

 

苏发〔201322

 

2013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最大限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三)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五)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六)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本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和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须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已有的机关所属宾馆、招待所不得进行豪华装修装饰,不得配置高档家具、电器。客厅、房间的挂画不得使用高价购买的名人字画或重金聘请名人作画。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装饰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在非公务活动时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由使用单位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实行节假日和非工作期间回单位停放制度。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要坚持精简务实高效原则,加强会议活动管理,减少各类会议活动数量,从严控制会期和参会人数规模。除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明确的重要会议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市县党政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省委、省政府和省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省级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凡是没有重要审议事项和当面对接内容的,一律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对于中央直接开至市县的电视电话会议,需以会议形式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的,尽量在中央会议结束时紧接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得要求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加会议。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小型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规格安排客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会场布置应简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三条 会议费列入部门预算,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会议费报销时须附带审批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凡在定点场所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至会议召开点。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转嫁会议费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第三十五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资源及社会优质培训资源开展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义举办或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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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办公区域内不得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设备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四十四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功能、降低资潦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选用高效、节能、环保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职能调整、机构增设或编制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办公建筑室内空调设置标准,合理设置空调、电梯、电开水器等耗能设备开启数量和时间。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推行公务用车单车油耗核算。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九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办公用房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办公用品,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美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五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六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十八条 省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六十五条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纠正。

违反本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七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各市党委和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七十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19、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会坚决反对四风加强作风建设八项承诺的通知

 

苏办发〔201317

 

各市、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省各直属单位党委:

201374上午,省委召开常委会,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常委就坚决反对四风、加强作风建设作出集体承诺。现将《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会坚决反对四风加强作风建设八项承诺》予以印发。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374

 

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会坚决反对四风加强作风建设八项承诺

 

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突出抓好四查四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全体成员就坚决反对四风、加强作风建设,向全省人民公开承诺:

一、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中央政令在江苏畅通。

二、带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入开展三解三促,加强与人民群众的直接联系,下基层轻车简从,不接受超标准的接待与陪同,多同群众打交道,自觉向群众学习、为群众服务、对群众负责、受群众监督。

三、带头坚持求真务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不违背规律、急于求成,不提华而不实的口号,不提脱离实际的指标,努力创造出经得起群众和历史检验的成绩。

四、带头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开没有实质内容的会议,不发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和简报,不搞没有实际作用的检查、评比、表彰、达标活动。

五、带头艰苦奋斗。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把有限的财力物力更多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待遇有关规定,不超标准配备车辆、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以公务名义变相旅游,不参加没有实质内容的出国考察。

六、带头开拓创新。大力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 ,坚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正确对待已经取得的成绩,增强忧患意识,重实干、不作秀,降虚火、不浮躁,敢作为、勇担当,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干事业上,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七、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积极发扬党内民主,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搞一言堂,不搞各自为政,建设团结统一、步调一致的坚强领导集体。

八、带头廉洁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和会员卡,不利用手中权力为配偶、子女、亲属谋取私利,不凭关系用人和封官许愿,始终保持清廉本色。

省委常委会全体同志一定以更高标准对照检查、以更实举措解决问题、以更严要求改进作风,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为全省广大党员和各级干部作出表率。欢迎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20、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苏办发〔201322

 

201389

 

 今年3月份,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要求本届政府任期内一律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对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开展了清理检查。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作出部署。《通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从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中办、国办《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加固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格区分技术业务用房和楼堂馆所,严禁以建设技术业务用房名议建设或搭车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擅自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占用技术业务用房用于党政机关办公。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调整、资产优化整合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基地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自中办、国办《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建。

二、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10年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必须以简朴实用和资源节约为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严禁超标准装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报批,严禁以备案等各种名义规避审批。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其中使用部门预算中省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维修经费的维修工程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定。省直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省辖市政府审批。派驻市、县(市、区)的省垂直管理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管理。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分别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核报同级政府审批。

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统一纳入预算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未经审批的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对不再适合办公的办公用房,应经审批后调整使用功能。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党政机关不得变相以补偿方式租借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四)建设、购置办公用房以行政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共同立项的,应明晰产权,明确各自使用面积,不得互相占用。

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学会、协会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要严格按照《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编制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到位。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清理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各部门要建立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落实工作分工和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如实填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登记表》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登记表》,并在公示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省级机关下属单位的清理工作由各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全面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自查自纠,对超标准的办公用房按本通知要求提出调整或腾退的意见,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2013915日前,各地落实本通知情况由各市汇总后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机关各部门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里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基地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及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21、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1328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已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18

 

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对全省各级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反对和纠正四风的情况;

(二)各地各部门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情况,对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情况,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况;

(三)发改、财政、审计、外事、机关事务管理等职能部门落实作风建设牵头任务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集中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点内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针对重要时间节点或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适时开展暗访活动,必要时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记者参加。

(二)巡视监督。省委巡视机构要把作风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巡视内容,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对突出问题专题报告,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具体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日常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邮箱,对涉及作风建设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核查、及时回复。加强舆论监督,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

(四)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的必述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意见反馈、询问约谈、通报批评、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每年年底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本地区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年底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并抄报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作风建设规定的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定期组织专项督查,通报执行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通报曝光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例。

第八条 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情,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纪委、江苏省监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印发关于切实改进学风的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1333

 

各市、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省各直属单位党委:

《关于切实改进学风的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31127

 

关于切实改进学风的意见

 

学风是党风的灵魂,反映党的理论自觉程度,贯通党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体现党的精神面貌。总体上看,江苏党员干部学习风气是好的,但不愿学、不勤学、不真学、不深学、不善学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的部署要求,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推动党员干部的学习有大改观、能力素质有大提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学习重点。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作为必修课,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深入学习党的十八人精神,全面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突出加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掌握精髓要义。注重学习党史、国史,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的统一上加深理解党和人民共同奋斗的光辉历程,认真汲取党和国家的历史经验。全面学习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实施八项工程相关知识,有针对性地学习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和专业知识。广泛学习反映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的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社会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新知识新技能。

二、改进学习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践,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把向书本学习与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相结合,推进学习深化、促进工作落实。树立问题意识,带着问题学习和思考,注重深入研究江苏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生态文明建设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不断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学习的全过程,做到调查和研究并重,积极探索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找到提高工作水平的正确办法。省委常委会每年确定一批重大调研课题,常委按照工作分工抓好调研。持续推进领导干部年度专题学习调研活动,省级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每年不少于1个月,其中省委常委、副省长不少于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蹲点调研,撰写1篇调研报告;市县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每年不少于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蹲点调研,撰写1 2篇调研报告。各级党委(党组)每年结合召开务虚会,至少举办1次调研成果交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送调研材料和对策建议。

三、健全学习制度。认真贯彻《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学习的规定》等。强化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县处级以上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集体学习不少于12次,双月集体学习研讨不少于6次。省委常委建立学习型党组织工作联系点,以点带面指导工作。每年8月举办省领导干部学习会,期间开展学风建设经验交流会。全省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面向基层上1次党课或作1次形势报告,县以上党组织每年至少发表1篇以党委(党组)中心组署名的学习思考文章。推行省领导联系专家制度,通过不定期走访、个别谈心、座谈等形式加强沟通交流,定期系统梳理专家意见建议。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和学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一般不少于110学时。落实自学制度,每季度向全省党员干部推荐学习书目,党员干部制订个人年度自学计划,明确重点内容和学习书目,保证读书时间和阅读篇目,做到日学一小时、周听一堂课、月读一本书,每年至少撰写1篇读书笔记或学习体会。

四、注重成果转化。坚持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相统一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政治素养和思想理论素养,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崇高信仰,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做好工作的能力水平,善于运用科学理论、科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实际问题,提高驾驭全局、统筹兼顾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科学决策和实际举措,通过集体交流、媒体宣传、内参反映等多种形式,促进学习成果及时运用于党委和政府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五、完善考评机制。省委常委会向省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时,把学习和学风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时,把有关学习情况列入述职述廉报告。党委宣传部门会同党委组织部门每两年对各地各部门学风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下级党委(党组)学习情况。党委组织部门要把理论素养、学习态度和学习能力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存入干部档案,作为党内评比表彰、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每两年举办一次学习型党组织示范点交流展示活动。积极探索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积分制、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等方法。

各级党组织要把学风建设摆上重要议程,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宣传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把学习作为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把改进学风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形成一级带一级、层层抓学习的良好局面。

 

  

23、中共江苏省纪委 江苏省监察厅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苏纪发〔20138

 

2013115

 

 1031,中央纪委发出《关于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现就严格执行中央纪委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教育在先,严明纪律要求。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既是形式主义的具体表现,又浪费财力和物力、助长奢靡之风。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以实际行动坚决反对四风的有力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多种方式,早打招呼、早作提醒,确保中央纪委通知要求在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传达学习全覆盖。

二、严格落实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内部监督,相互提醒,相互告诫,严防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凡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的,一律不得公款报销,不得转嫁摊派,也不得弄虚作假变通处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纪委通知要求,严格管好所管辖的地区、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贯彻执行。

三、严格监督检查,确保令行禁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开展反浪费反奢侈专项整治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中央纪委通知要求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畅通信访监督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严格执纪,从严把关,严肃问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凡违反规定的,不但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要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铁的纪律确保中央纪委通知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2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苏组发〔20133

 

各市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部分部属高等学校党委,中国企业管理无锡培训中心、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党委:

近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党委(党组)要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的高度,重视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对以往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的规定、办法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予以废止。

二、各类干部培训项目的学员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要从项目策划阶段开始,认真对照落实本《规定》关于加强学员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各项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三、各培训班次、项目印发的学员手册须全文收录本《规定》,教学计划中应专门安排参训学员进行学习讨论。班委会、临时党支部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学员自我管理。

四、建立培训纪律事先提醒制度。干部参加上级调训、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境外培训项目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谈心谈话、书面告知、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要求其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规定》,服从培训机构管理、自觉遵守培训纪律。

五、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以贯彻落实本《规定》为契机,大力加强教师、班主任、组织员队伍建设。组织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不得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对学员违规违纪现象要从源头抓起、从苗头抓起,严格执行校规校纪。

六、各地各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企业家培训、基层干部培训以及各类境外培训项目,其学风建设、学员管理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

七、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

 

  

25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

 

苏宣通〔201350

 

2013818

 

近年来,文艺晚会不断创新发展,在活跃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改革和建设事业发展、宣传社会主义现代化成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文艺晚会包括节庆演出存在着过多过滥、奢华浪费、竞相攀比等现象,特别是有些地方和单位甚至财政出资或摊派资金举办晚会,这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根据中宣部等五部门《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中宣发〔2013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参与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省级机关各部门各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二、严格规范公益性文艺晚会的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文艺晚会支出标准,严格晚会经费预算,压缩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借举办晚会之机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防止利用晚会为单位和个人谋私利。反对大场面、大舞美、大制作,反对豪华奢侈、大操大办,防止拼明星、比阔气、讲排场。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或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

三、严格把好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内容关和播出关。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少而精的原则,切实把握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立项关、内容关、监督关,在丰富思想内涵、引领价值追求、增强文化底蕴上下功夫。对未按程序报批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一律不安排宣传报道和电视播出。江苏卫视播出电视文艺晚会实行总量控制。

四、努力营造勤俭节约、文艺惠民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报道崇尚艺术、不尚奢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鼓励演出节目出新出彩,鼓励内容与形式的完善统一。加强舆论监督,对大操大办、奢华浪费的文艺晚会与节庆演出予以曝光,对临场罢演、漫天要价,敷衍演出、欺骗观众的歪风邪气予以揭露。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和文艺表演团体的作用,鼓励支持公益性、群众性文化活动,鼓励扶持本地文艺人才特别是新人新作。

五、加强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监督检查。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宣传、财政、文化、审计、广电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情况的监管,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加强督查指导。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依法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耗资巨大、奢华浪费的要严肃查处。

 

  

26、中共盐城市委

印发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纪律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盐发〔20137

 

各县(市、区)委,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省属驻盐各单位党委:

《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纪律的有关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盐城市委

                                                           2013510

 

 

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纪律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特就有关事项规定重申如下:

(一)一律不得借公务之便接受吃请,索要、收受任何钱物和有价证券。

(二)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基层申请事项。

(三)一律不得未经规范程序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台重大决策和政策等事项。

(四)一律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

(五)一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或在办公场所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项。

(六)一律不得在上班时间从事任何形式的个人娱乐活动。

(七)一律不得借外出开会、考察等名义公款旅游。

(八)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送礼,工作日中午不饮酒。

(九)一律不得公车私用、违规配车、擅自驾驶公车。

(十)一律不得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参加非亲属婚丧喜庆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一律严肃处理;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

 

 

27、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经费管理的通知

 

盐办发〔20139

 

201322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从严控制行政支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建设节约型机关。

一、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提倡工作餐接待来宾,杜绝大吃大喝等奢侈浪费行为。公务接待中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高档酒,不得安排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严禁党政机关之间或党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以联谊、互访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或送礼,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宴请。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付。要通过厉行节约,确保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有明显下降。

二、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严格执行《盐城市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盐办发〔201265号),所有会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一般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控制在半天,不安排食宿。各类工作会议一律不安排红地毯、背景版、花草、气球、水果、香烟、礼品、宴请等经费。严格控制各种名义的团拜、年会活动,不得借机公款宴请。全面推行会议定点制度,市级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都应在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会议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定点饭店,未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费用一律不得支付。

三、严格控制差旅费。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超标准住宿四星级以上的饭店(宾馆),不得住豪华房间,不得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从严控制外出考察,省、市外考察必须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并要严格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以外出招商、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为名游山玩水,杜绝公款旅游。

四、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经费。坚持编制、经费、标准三控制,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超标准、无预算购置公务用车。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积极推进单车核算、费用公示制度,定期在单位内部公布车辆里程、油耗、维修等运行费用,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五、严格控制日常办公经费。严格控制文件和简报的印发,每个部门的简报不得超过1份。深入开展节能减排活动,积极倡导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粒米、一滴油。办公区域要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下班必须关闭。加强水电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格控制水、电、油支出,努力实现日常办公支出零增长。

六、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严格执行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文体交流等因公出国(境)团组中党政干部的比例。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贯彻落实经费审核与任务审批联动机制,坚决禁止以学习考察、学术交流、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执行出国费用开支标准,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或下属机构摊派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境)费用资助。

七、严格控制节庆活动经费。深入开展治理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原则上不得以党政机关名义主办或财政出资举办各种晚会、展览、庆典、论坛、纪念会等活动,确需举办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财政不予安排资金。经批准举办的节庆活动要简约俭朴,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突出地方特色,突出群众文化。

八、严格控制追加经费。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预算意识,严格按照预算办事,无特殊情况年度过程中不得申请追加经费预算,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且年初预算又未安排的活动,要按照先审批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后举办活动的原则申请专项经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活动,财政一律不安排经费。

九、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各种费用,严禁截留、隐匿各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格执行工资制度和津贴补贴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乱发钱物,违规乱发的要全额退回,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提高经费使用透明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经费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内容,加大对各级领导、党员干部的巡查考核,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审计力度,把节约节支理念贯穿到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各个环节,切实防止铺张浪费,努力使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28、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刹住公款请客送礼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盐办发电〔2013144

 

201397

 

 2013年中秋、国庆佳节将至,为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成果,坚决纠正四风,现就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狠刹公款送月饼、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中央和省委对作风建设高度重视,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关于反对四风要持之以恒的重要批示,中央纪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改进作风、纠正四风工作,省委也制定了十项制度规定,部署开展三项清理,再次显示了中央和省委落实八项规定、纠正四风的坚定决心。全市上下要迅速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切实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狠抓作风转变、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意义,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把握,纳入党的建设整体布局中去推进。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总体要求,坚决克服等待观望避风头等心理,不打折扣、不做选择、不搞变通,坚定不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善始善终、善做善成抓好作风建设。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把两节期间严格自律情况作为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的一次实践检验,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二、严明纪律要求,自觉抵制公款送节礼等不正之风。改进作风,纠正四风必须抓住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当前,要坚决刹住节日期间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欢乐祥和、风清气正的中秋和国庆佳节。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省委十项制度规定和市委《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厉行节约专项行动和党员领导干部会员卡清退工作,下大力气整治庸懒散奢吃拿卡要、铺张浪费等问题,从俭安排两节期间各项活动:严禁用公款送礼及购买香烟、高档酒;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格执行节假日公务接待备案制度;严禁违规收受礼金礼券、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支付凭证;严禁用公款旅游和变相用公款旅游;严禁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转嫁、摊派、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重大节假日公务用车单位封存制度;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及借机敛财。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削减一切不必要的行政支出和职务消费,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要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深入基层一线,千方百计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

三、明确工作责任,严肃查纠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行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承担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的政治责任,对出现的问题要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着力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创新监督方式,明确督查重点,加强工作督查,大力宣传正面典型,查处曝光反面典型,对有影响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并集中通报,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实效性和威慑力。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迅速组织调查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监督检查合力。要做好执纪执法工作,加大监管查处力度,把日常性监督与阶段性检查抽查结合起来,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手软。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态度不坚决、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得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出现顶风违纪问题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近期,市纪委、市监察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中秋、国庆期间狠刹公款请客送礼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进行专门督查。

 

 

29、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的通知

 

盐办发〔201365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级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现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10

 

《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略)

 

 

30、中共盐城市纪委 盐城市监察局 盐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关于重申因公出国(境)有关纪律的通知

 

盐纪发〔201310

 

2013424

 

为贯彻落实《中共盐城市委印发〈中共盐城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的通知》(盐发〔20132号)有关要求,针对近期我市一些地区、部门及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因公出国(境)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市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重申以下纪律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禁巧立名目,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奖励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

二、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擅自改变身份,除经审批的特殊情况外,须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出访,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

三、严格因私出国(境)管理。因私出国(境)仅限于个人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私人事务,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党员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因公出国(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和线路。严禁以任何名义绕道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遇特殊情况要延长在境外时间的,要事先报告。

五、因公出国(境)事由完成回国(境)7日内,须将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证件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公务护照交由市外办统一上缴省外办保管,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由市外办保管。对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并对之后的出国(境)申请不予审批。

六、因公出国(境)要严格按照规定报销有关费用。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七、各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团管理,严禁违规操作。对顶风违纪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发生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团组负责人、团组单位负责人、审批部门和签批人、为公款团组或个人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人员以及报销违规费用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等规定,一律给予纪律处理,一律退赔出国(境)费用,一律予以通报。

 

  

31、中共盐城市纪委 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 盐城市监察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盐城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纪发〔201325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

现将《盐城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                                                     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

                                                       盐 城 市 监 察 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718

 

盐城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市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直接组织实施。

问责主体在问责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开展调查核实;

(三)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实行机关作风建设问责(以下简称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有违必究、错责相当,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经规范程序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台重大决策和政策等事项;

(二)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要求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群众合法利益受损或给工作造成消极、负面影响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办理、不反馈的;

(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被判定为行政执法错案的;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瞒报本地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件;

(八)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九)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的; 

(十)其他因履职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职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借口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的;

(二)服务效率低下,超过审批时限,致使服务对象合法利益受损的;

(三)对待服务对象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损害服务对象合法利益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未予答复的;

(五)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未向群众告知经办处室和经办人员,或经办处室无人时,未告知经办处室联系方式的;

(六)未一次性向群众告知申请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程序所必备的书面材料以及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等事项的;

(七)按规定应当公开而未公开办事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纪律的;

(八)违反服务承诺,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事项的;

(九)其他因服务意识不强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时间离岗脱岗或在办公场所从事与公务无关事项的;

(二)工作中不团结,不协作,搬弄是非,传播谣言,诬告或诽谤单位、组织、个人,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三)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四)违反禁酒规定,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用公款相互宴请、送礼,或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

(二)公车私用、违规配车、擅自驾驶公车的;

(三)借外出开会、考察等名义公款旅游的;

(四)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参加非亲属婚丧喜庆活动的;

(五)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用公款购买、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服务或管理对象宴请、礼金、礼品及各种有价证券,或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领取奖金、福利、补贴,违规报销费用或违规借用车辆的;

(七)其他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问责:

(一)本处室工作人员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的,应对单位分管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一年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问责三人次(含)以上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三)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问责;

(四)对所发现的作风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问责;

(五)其他需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的情形。

本条款所称的本单位是指本级机关单位,不含下属单位或本系统的其他单位。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对应当问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不良影响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必须对其是否被问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一)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二)工作人员受到停职以上问责,如是后备干部身份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

(三)工作人员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拒绝改正错误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同一人一年内被问责二次(含)以上的;

(七)被主流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形。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但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四)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问责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需要问责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一)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工作中或其他渠道发现需要问责的;

(二)在干部监督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问责的;

(三)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控告、检举的;

(五)通过明查暗访发现的;

(六)主流媒体曝光或网络舆情引发且有证据证实的;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七条 问责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收集证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问责调查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建议。

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市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并报经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实施。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对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由问责决定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对象基本情况、问责事由、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决定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道歉决定的,应当在《问责决定书》中写明道歉的方式、范围等;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的,其《问责决定书》等问责资料要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公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书面向其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经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和省属驻盐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2、中共盐城市纪委 盐城市监察局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盐纪发〔201330

 

20131113

 

 日前,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先后发出通知,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现就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和省纪委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确保认识到位。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浪费财力物力,既是形式主义的表现,又助长了奢靡之风,与改进作风、厉行节约的要求背道而驰。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和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以实际行动坚决反对四风的有力举措,是落实作风建设抓早抓小抓具体新思路和新要求的务实行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理解中央、省委和市委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多种方式,结合民主生活会等工作,提前打招呼,敲警钟,确保相关规定要求在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迅速传达学习到位。

二、严明纪律要求,做到令行禁止。要严明纪律约束,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一律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做到令行禁止,不打折扣。凡已经安排购买印制的,要立即停止、坚决纠正,决不允许等待观望。要认真落实《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经费管理的通知》(盐办发〔20139号)精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准转嫁、摊派、公款报销相关费用,更不得弄虚作假变通处理。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注重节俭,严控经费支出。

三、明确工作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纪律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尤其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纪律规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相互告诫提醒,严防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有关规定,严格管好所管辖的地区、部门、下属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采取更严格的措施,落实更严格的责任,抓好贯彻执行。

四、强化监督检查,从严执纪把关。各级财政、审计、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市场监管,从源头上防控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开展厉行节约专项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通知要求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畅通信访监督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要严格执纪,从严把关,对漠视规定、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凡违反规定的,不但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坚决维护党的纪律规定的严肃性。

 

 

33、中共盐城市纪委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监察局 盐城市审计局

关于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盐财库〔201318

 

20131210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不断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现金的提取和使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苏财库〔2012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市本级自2008年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公务卡发卡量逐年增加,在完善公务支付手段、提高公务结算效率和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量以及全面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还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甚至有卡不用的现象。为有效解决公务卡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研究制定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对推行公务卡制度的领导,切实做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确需用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慰问费、抚恤救济费、劳务费、临时人员支出等;

4.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为契机,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紧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同时要加强宣传与培训,确保单位财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公务卡使用方法,在本部门本单位形成人人用卡、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

银联公司、各代理银行要加大POS机的布设数量和密度,加强银行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为公务卡使用创造顺畅、便捷的条件,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卡发卡和相关业务的管控,有效防范公务卡风险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用卡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推进和规范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各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提现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将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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