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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

审稿:集团-办公室  吕德勇    上传:zhl   2009/7/14  人气:1445

为认真吸取近期全国火工品管理方面的事故教训,防止煤矿火工品外流、炸药燃烧、爆炸和丢失事故的发生。集团公司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司发〔2009〕63号),并要求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和认真执行火工品贮存、运输、领用、清退等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各矿矿长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火工品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负总责。

    二、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炸药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炎热天气火工品入井时,要做好防护的安全管理,防止暴晒等原因引起事故。

    三、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井下运送火工品要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且必须进箱上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严肃认真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四、火工品的领用量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对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严禁寄存或私藏乱放。

    五、矿火工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火工品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火工品在井下运送、贮存、领用、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执行是否规范等。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对火工品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或实施停产整顿,并严肃查处。

六、国庆前后,对所有出井的放炮员实施井口检身制度,同时组织人员对放炮员或可能接触火工品人员的更衣柜、宿舍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私带和私藏雷管、炸药的,一律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地面煤场、矸子山等场所残余火工品的查找工作,加大奖惩力度,防止火工品流向社会。(周乐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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