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阶段,昭阳矿员工闲聊时,最多的话题是今年“1.6”事故的处罚问题。有人认为处罚太重了,也有人认为处罚还没到位。在这里,我作为一名从事煤矿工作三十多年的“老员工”,就上述事故处理的严与宽的话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处罚必严。这里所说的严,必须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对照条规,该怎么处罚就应当遵循。否则,就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对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来讲,都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是我们必须遵照执行的。从执行法规的角度讲,“1.6”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是适当的。如果有人认为是严了,哪只能说明我们过去在同类事故的处罚上是宽了。
其次,处罚忌宽。俗话说:“严是爱,松是害”。在进入法制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依法管理企业。诸多事实证明,一个没有法律法规意识、不依法遵规办事的企业,是不会长久生存下去的。过去,我们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并未真正依法按规办事。某位领导的一个电话,某个朋友或是同学、亲戚等的一句话,往往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过多的人际关系,造成了处罚不严,处理不公。因此,企业要生存要发展要稳定,必须严格依法管理,违纪必究,处罚必严。
再次,宽严适度。这一点很难把握。一是现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本身,就存在着处罚标准有弹性,同一性质的问题,处理上有就上或是就下标准的选择问题,有时确实难以定夺。因此,如何把握处罚的度,就取决于我们各级组织和领导的智慧。个人认为,只要我们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坚持原则,公正不阿,不徇私情,且得到绝大多数员工的认可和赞同,就算是处罚有度了。(陈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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