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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

审稿:集团-办公室  吕德勇    上传:zhl   2009/5/29  人气:1065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财会便〔2009〕5号,以下简称《解释》),对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的相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此次印发的《解释》暂定了10个问题,主要解决3类问题:
  第一类属于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包括股份支付准则执行问题、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执行哪一项准则问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重整收益确认以及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执行中,出现了实行股权激励过于随意或者任意改变可行权条件的现象。《解释》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可行权条件满足前,职工或其他方不得获取权益工具或现金等。
  企业(建造承包商)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实际执行中难以判断,《解释》明确了判断依据。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解释》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
  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解释》规定,属于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所有者权益,作为资本公积处理。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分别情况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新破产法实施后,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或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并借鉴国际惯例,《解释》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企业确认重整损益。
  企业取得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如何确定其公允价值问题,《解释》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第二类属于结合国情实现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问题,主要涉及分部报告和财务报表列报两个项目。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6年11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要求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和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企业的经营分部,取消了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的划分以及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的规定。《解释》结合我国实际作了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符合企业披露分部信息的实际情况,能够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利润表中引入综合收益指标,有助于投资者等报告使用者分析企业的全面收益情况。《解释》规定,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中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两个项目,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种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企业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额为综合收益,同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所得税影响。
  第三类属于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作适当简化处理。2009年1月1日起及以后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均应按照该项投资的原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一)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拟不调整
  近期,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进行了调整。针对这一情况,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认为,中国不属于直接采用国际准则而是与之趋同的国家,美国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投资银行等机构对金融产品的过度创新、监管机构疏于监管。即使金融产品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危机也是不可避免的。此外,FASB和IASB先后公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只是迫于压力所作的调整,而且明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公允价值计量形成的财务报告已被各国广泛认可,不可能轻易因为金融危机而改变会计的计量属性。同时,中国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坚持了适度谨慎原则。中国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全面实施后,财政部会计司通过各种方式强调和提示企业,应当慎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如投资性房地产,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了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但同时规定了使用公允价值的严格限制条件。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1570家上市公司中630家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其中只有18家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鉴于上述情况,中国决定不跟风,中国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规定均不作调整。
  《解释》与会计准则具有同等效力
  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反映,除了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外,相关部门有时也会对会计准则作出一些解释,而且解释的口径与财政部的规定不一致。针对企业该以哪个部门颁布的文件为执行标准的问题,刘玉廷表示,目前财政部会计司已与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了以下原则:(一)涉及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中的解释,根据《会计法》规定,均以财政部的文件为准。会计监督检查也以财政部文件作为唯一依据。(二)涉及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专业判断问题,应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自行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会计准则为依据进行鉴证,出具审计报告。监管部门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判断的正确性或合理性,应当以会计准则为依据进行监督检查。
  据了解,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组成。其中,基本准则在整个企业准则体系中扮演着概念框架的角色,起着统驭的作用;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对具体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作出的操作性规定;解释是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就实务中遇到的实施问题而对准则作出的具体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具体会计准则具有同等效力。此前,财政部曾分别在2007年11月16日和2008年8月7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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