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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审稿:集团-办公室  吕德勇    上传:zhl   2009/5/25  人气:626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申报、建档和监控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移动类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另见《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苏安监〔2008〕165号)。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检测、报告、评估、监控、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分级监管。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监管等级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不同监控管理水平划分的等级。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和评估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申报登记和建档。申报登记和建档统一使用《江苏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软件。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的范围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尾矿库等九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由高到低有一至四个等级组成,并按以下原则划分确定。
(一)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标准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划分为: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
达到标准所列临界值或高于其5倍以下。
(二)依据国家安监总局《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划分为: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
达到《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或高于其5倍以下。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依据其监控管理的有效程度划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及时定期修改、颁布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的划分标准。
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其所属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分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分级应委托有安全评估资质的、能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报告应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和实时监控情况通过网络化的申报管理软件每年上报一次。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内容变更的,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六)应急救援预案。
对信息变更后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等级变化的,应由具备安全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变更后的现状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并及时进行评估、分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并及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关停或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过安全评估确认后,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登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撤销对其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设立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案并落实责任人。
(二) 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24小时实时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相关设备、设施的要求与管理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三) 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 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有效联网。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五)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组织,配备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必须每年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以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为责任主体体系,以及由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监管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
(一) 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监控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将汇总结果报当地安监局备案。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甲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状况。
(三)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特别关注甲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
(四)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本辖区所有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重点关注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特别关注甲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不同监管等级的重大危险源监管档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逐级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电子台帐,对重点监管的重大危险源应按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抽查、审核。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和申报登记工作,及时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申报登记建档或未评估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以及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承担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出台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或标准,本指导意见将按国家新规定、新标准进行修订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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