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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审稿:集团-办公室  吕德勇    上传:zhl   2009/5/14  人气:1570

 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精神,扎实有效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苏安办[2009]20号)。   
附件一: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二: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三: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四: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一
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安委办[2009]6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为扎实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按照《通知》要求,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我省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突出抓好煤矿行业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十六类行为实施严厉打击或查处: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
    (四)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瞒报事故的;
    (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十)瓦斯超限作业的;  
(十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十二)煤矿未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
(十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四)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组织生产活动的;
(十五)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组织生产活动的;
(十六)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步骤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彻各产煤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10日前)。  
1.各产煤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方案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领域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各产煤市、省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于5月10日前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产煤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搞好自查自纠,针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5月11日-9月30日)。
    1.由产煤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2.各产煤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检查基层政府开展执法行动情况的基础上,对前阶段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遏制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工作总结和对策措施要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办公室备案。
    3.各产煤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9月份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1日-12月31日)。
    1. 要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治理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储存井下火工品等行为。
    2.要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针对煤矿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煤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各产煤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要于12月3日前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市、本领域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要建立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行政监察、工商等机构部门的配合协作,并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牵头单位,强化联合执法;要明确向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的部门,及时反馈有关信息;要层层落实政府和部门的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要明确与煤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督促相关部门针对煤矿行业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和治理。
  (二)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煤矿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在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制裁。
    (三)加大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要鼓励群众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产煤市人民政府都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对于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要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总结宣传煤矿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事例,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五)坚持统筹兼顾。要把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结合起来;统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整体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产煤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搞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有效实施。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搞好统计调度,及时掌握各产煤市、省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煤矿执法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检查督查,在“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确保煤矿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搞好调查研究,注意分析把握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律,从法制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着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全省煤矿执法行动进行不定期检查督查。9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产煤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每月报送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二
 
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各产煤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要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以煤矿瓦斯、水害治理为重点,通过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切实处理和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根治重大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在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中,按照 “逐条对照、自查自纠、定人定责、挂牌跟踪、定期上报、结果公示”的治理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做到量化、细化。
  
三、主要内容
  煤矿企业和产煤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针对以下十七个重点治理内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
1.治理违规采掘作业。保证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杜绝“剃头下山开采”;严禁违反规定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按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逐步提高中小煤矿采、掘、运机械化程度;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安全管理要符合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文件规定。
2.治理瓦斯事故隐患。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完善,通风设施可靠,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规定应抽采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性防突措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标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真实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要求,组织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
3.治理透水事故隐患。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重点是加强老空水、钻孔水、构造水、强含水层、地表水等水害的防治,建立健全矿井排水系统,完善防洪排水各类装备、设施,建立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系统,认真编制重大水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雨季水害的防治;完善承压水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健全防排水系统;治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地表水患。
4.治理火灾事故隐患。完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要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5.治理煤尘事故隐患。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实施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和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降尘措施;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和爆破作业,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冲洗煤壁,严禁违规明火放炮;定期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水棚或岩粉棚的设置及维护符合要求。
6.加强对即将关闭的矿井和资源枯竭的矿井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生产标准,严格各项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严防边整合边生产。
7.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不准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不准投产;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8.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下井作业;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积极推广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
9.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力争所有矿井达到二级以上质量标准化水平。
10.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11.杜绝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2.杜绝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13.杜绝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行为。
    14.杜绝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
    15.杜绝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行为。
    16.杜绝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
17.各产煤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认为应当治理的其它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四、进度安排
    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贯穿于各产煤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与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和同步总结,并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10日前)。
    1.按各产煤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和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市、本领域、本企业的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各产煤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各产煤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5月11日-9月30日)。
    1. 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突出重点,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2.加强雨季汛期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落实汛期煤矿防洪、防透水、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3.省政府有关部门、各产煤市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行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配合9月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地区、本领域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的安全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
    (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10月1日-12月31日)。
    1.针对四季度工作特点,深入治理煤矿“三违”现象,严肃处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产煤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开展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并对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各产煤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于12月3日前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产煤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产煤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既要突出“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以及煤矿重点采掘活动区域、重要设施和关键岗位,又要注意日常检查,兼顾井下其他作业场所和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专项整治的深化,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继续。通过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既要抓现场,反“三违”,治隐患,切实解决当前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把事故降下来,又要着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对每个企业安全状况摸清底数,分类指导,分类监管,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提高煤矿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产煤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与煤矿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与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务求实效。
    (五)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各产煤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逐月统计上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深入发动,群防群治。各煤矿企业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治理行动,紧紧依靠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参加隐患治理,杜绝“三违”现象;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和科研院所在煤矿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质量和水平。
    (七)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各产煤市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煤矿治理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普及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制度,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
 
附件三
 
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以引导各产煤市政府更加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推进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搞好“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教行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面推动各产煤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炭行业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促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得到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企业新进人员和农民工得到全面培训,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和活动内容
围绕煤矿安全生产宣教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开展以下二十二项工作。
(一)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系列宣传教育。
1.组织召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进会(5月份)。大力宣传煤矿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动员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深入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研讨,使产煤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2.举办“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实现煤矿长治久安”论坛(6月份)。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紧密联系本地区和各煤矿企业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各相关部门、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撰写参加论坛的文章。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办第四届安全发展高层论坛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安康杯”竞赛及共青团中央开展“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与有关地方、部门联合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为推进安全发展鼓与呼。
    3.组织全省煤矿矿级干部安全知识统考(6月份)。重点考核煤矿领导干部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掌握情况,4月底做好统考的准备工作。6月中旬开考。
4.结合《安全生产法》实施7周年,开展“安全伴我行”全省煤炭系统安全演讲比赛(9月份),推荐参加全国演讲比赛人选。做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以身边的事、亲历的事、感人的事,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5.集中组织开展全国第八个“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采访报道活动(6月份)。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的契机,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采访报道活动,做到形式新颖、事例鲜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广大职工群众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6.认真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宣传(5月-10月)。通过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60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取得的成就。通过举办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览、摄影展、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突出宣传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创新10年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做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10周年、矿山救护队建立60周年的宣传工作。
  7.推广安全生产治理经验(5月-12月)。推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一线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大力倡导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积极推动在执法中服务和在服务中执法。总结、推广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百名安监局长进千家企业、千名安监员破解万家企业难题”的安全服务做法,将安全监管监察寓于安全服务之中,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树立标杆,推动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者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全社会树立良好形象。今年将组织表彰一批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选树典型,大力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在全省煤矿中认真总结、推广一些企业单位、部门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形成的好的经验:
  1)徐州矿务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诚信企业建设。
2)徐州矿务集团公司职工不安全行为监控考核体系。
3)大屯煤电公司加强安全长效化建设,实现煤矿安全高效的经验。
4)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张集煤矿瓦斯治理经验。
5)扬州矿务局坚持安全发展,实现长治久安的经验。
6)徐州监察分局解剖式监察做法等。
(二)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
    1.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5月-12月)。推广一些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研究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措施办法。继续大力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活动,选树典型,推广经验,让安全生产在企业蔚然成风。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建设有特色的我省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和知识普及,编印安全文化理论与实践读本,在安全类报刊、政府网站开设安全文化专栏,推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步发展。
1)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忠诚卫士评选活动。
2)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好新闻评比活动。
3)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贤内助评选活动。
4)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文艺汇演活动。推进全省煤矿安全文艺创作、文艺演出与群众性文艺活动。
5)组织开展江苏煤矿安全摄影展。各有关部门和煤矿积极组织优秀作品并及时做好选送工作。
2.开展职工维权活动。及时发现和树立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煤矿职工生存权、发展权过程中的好的做法和典型。
3.坚持正确的煤矿安全宣传导向,进一步办好《江苏煤矿安全专刊》。与时俱进,适度增加报纸版面,扩大内容幅度。
 4.加强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安全网站工作。准确把握网上舆论态势,加强网上正面引导。要建立网上舆情监测系统,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网络评论员队伍,抓好网站硬件建设。
(三)加强领导干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
    1.强化产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实施大规模培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计划,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加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依法开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取证、换证的新培、复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班组长和职业卫生两个重点培训工程。切实抓好新从业人员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不断扩大全员培训的覆盖面,切实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确保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部署,宣教行动在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界齐抓共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新闻、文化及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机制。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成立由主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机构,落实责任,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宣教行动要做到“六有”:有组织、有方案、有项目、有经费、有行动、有好效果,做到方案落实、项目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完成时限落实。
    2.建立会议联系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也要建立相应会议制度,及时分析进展情况,进行有效督促指导。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每季要向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要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宣教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3.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产煤市及有关部门、各单位要保证对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投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经费。要把煤矿宣传教育行动与监管监察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煤矿职工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4.运用多种宣教手段,形成合力。充分运用党委政府宣传思想文化资源和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主要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发挥煤矿宣传思想文化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引领作用,切实开展好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类报刊和网站、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部门,都要积极投入煤矿安全生产宣教行动,鼓励社会各界致力于安全文化事业的企业和团体积极支持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宣教行动。
 
附件四
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顾瑜芳(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南京电监办专员)
于宗立(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徐  林(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
宋旭东(江苏省经贸委煤炭处处长)
成员:钱森林、童春平、朱海洋、马秀涟、张龙根、陈广玉、陈继平、姜红年、洪卸华、陈小红
“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联系人:姜红年,电话:025-83332430
“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联系人:姜红年,电话:025-83332430
江苏省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联系人:陈广玉,电话:025-83332360
马秀涟,电话:025-8541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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