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相关事项如下:
一、示范工程建设目标和基本要求
示范工程建设目标:到2010年底,在全国建成一批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推动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示范工程建设基本要求:
(一)示范矿井建设要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确保安全监控有效,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强化现场管理,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示范县(区)建设要做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规划目标明确、措施配套、保障有力;坚持用好政策、提足费用、投入到位;坚持监督检查、挂牌督办、考核奖惩,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得到排查治理;安全监控区域网络完善、运行稳定、处置迅速,建立安全监控区域服务机构;辖区煤矿实现正规开采、通风合理、应抽尽抽、监控有效、制度完善、培训到位。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二、示范工程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规划起步阶段(2009年3月底前):各产煤省(区、市)在瓦斯治理现状普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查找差距和薄弱环节,编制“十一五”瓦斯治理规划,明确示范工程建设目标,提出示范矿井、示范县(区)建设名单。各地按照示范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示范矿井、示范县(区)建设的基本条件、评估标准和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县(区)、矿井作为先行试点。
(二)重点建设阶段(2009年底前):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示范工程建设经验,及时推广适用技术、装备和典型经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研究提出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瓦斯治理技术方案,推动示范工程建设。2009年底前,建成一批示范县(区)、示范矿井,总结一批适应本地区瓦斯赋存特点的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推广一批瓦斯治理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三)总体推进阶段(2010年):各地按照示范县(区)、示范矿井建设规划、目标和进度要求,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建设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的单位,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到2010年底,各地全面实现示范工程建设的规划目标。
(四)全面推广阶段(2010年后):各地在全面总结示范矿井、示范县(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全面进行推广,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辖区内所有矿井均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实现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瓦斯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的目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省(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协调明确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由其统一负责本地示范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为示范工程建设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充分调动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开展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示范工程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力争做到各产煤市(地)有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有学习标杆、有典型经验。坚持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制定示范县(区)、示范矿井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达标时限、预期效果、保障措施、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等。
(三)制定标准、狠抓落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和示范县(区)、示范矿井建设的基本要求和相关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基本条件、评估标准和办法。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省级牵头部门每年应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一次检查,市(地)政府相关部门或煤矿集团公司每半年应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一次检查,示范县(区)、示范矿井每季度要进行一次自检。
(四)政策引导、科技支撑。各地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提供政策、科技、资金等方面支持的力度,落实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充分调动市(地)、县(区)和煤矿企业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改造提升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组织相关专家为示范矿井的瓦斯治理进行技术论证,实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为示范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五)加强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大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把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管、监察纳入工作重点,及时掌握辖区内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示范工程建设。请各产煤省(区、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对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包括示范工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措施等)进行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和适用技术,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联系电话:010-64464024)。
附件1:
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
一、采掘部署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2.合理组织生产。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3.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二、通风可靠
4.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采掘部署合理。
5.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
6.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7.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按《规程》规定设置了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没有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现象。
8.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9.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
10.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淘汰落后的设备。
三、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12.按《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13.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坚持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为前提,不掘突出头,不掘突出面;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14. 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
15.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四、监控有效
16.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17.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18.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19.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
20.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22.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或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管理到位
23.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和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
24.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25.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如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26.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27.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28.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29. 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30. 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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