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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煤矿《领导干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跟班)下井制度》

审稿:集团-办公室  吕德勇    上传:刘跃   2011/11/12  人气:510

集团公司最近修改完善的《领导干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跟班)下井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新司发〔2011125号文件下发到了各单位,要求各单位从一一年十一月一执行。

修改《制度》的背景:原集团《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是根据江苏省煤矿监管部门要求制定的,现在我集团两对生产矿井属地在安徽、山东两省,近年来,山东省、市煤矿监察监管部门分别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副总工以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求高于集团《原规定》,并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跟班下井制度。集团本着从严安全管理,进一步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强化井下生产现场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遏制违章违纪行为,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的指导思想,修改了《制度》。

《制度》共有七条:第一条是制定《制度》的目的,第二条明确了煤矿副总工以上领导干部带班和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跟班下井次数,第三条是带班(跟班)下井职责,第四条是交接班制度,第五条是带班(跟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第六条是带班(跟班)下井的纪律制度,第七条是监督与考核。

《制度》同《原规定》的区别:

一是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及机电的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从不少于7个增加到不少于8个,其他矿级领导干部每月带班下井从不少于6个(带夜班不得少于2个)增加到不少于8个(带夜班不得少于3个);

二是新增了安全生产部门干部“每班次安排安全生产部门(生产、安全、技术、机电、通风部门)正、副职人员现场八小时跟班监督检查,每月跟班不得少于9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盯住重点区域、头面和场所,做到现场管理不失控。”的跟班下井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在巷道贯通、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火区处理、探放水、过断层、工作面初装、收作回料、工作面处理冒顶等关键工序时段,必须明确一名副总以上领导或安全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副职)到现场指导,盯岗带班,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和“井下从事采煤、掘进、运输、通防、机电等作业的场所,每个工区每班次必须明确一名区干跟班,坚持8小时跟班制,实行井下交接班,和职工同上同下。”的制度;

四是带班(跟班)工作职责和交接班制度更加具体,工作要求更严;

五是带班(跟班)下井的纪律制度更加严格;

六是从严了监督与考核工作。(乐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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