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热门话题之一是“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罪,众说纷纭,莫哀一是。我的观点是:凡“醉驾”以一律入刑为前提,再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考量具体刑期。
众所周知,“醉驾”乃害群之马,不重惩不足以平民愤。自开展“醉驾”执法检查以来,“醉驾”现象显著减少,因“醉驾”而诱发的交通事故下降30%以上,“我要驾车”成为时尚的挡酒词,“醉驾”入刑的威慑作用可见一斑!
“醉驾”一律入刑,除上述的显著效果外,还将收到如下效果:一是杜绝产生司法腐败现象。“醉驾”入刑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豪门权贵、平民草根、“官二代”还是“富二代”,只要符合醉驾一律蹲班房,不讲客观,不开口子,让那些“苍蝇”没兴趣去盯有缝、无缝的“蛋”。二是降低司法成本。醉驾案件发案率高、违者众,试想如果每一起“醉驾”法官都要去调查醉驾人是否为初次醉驾,还是习以为常;是主动狂饮、执意醉驾,还是被人劝酒,找不到代驾;是在车辆较多、人员较多的地段醉驾还是在人员车辆稀少的地段醉驾等等,无形中增大法官的工作量,造成人力、财力不必要浪费,要知道现阶段每一法官的工作量都很大,我们要尽量少牵制法官精力,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查处“大案”、“要案”;三是“醉驾”入刑,保护的不仅是无辜百姓的性命,也保护“醉驾”者生命。要知道“醉驾”是双刃剑,“马路杀手”既杀无辜也常常“自杀”啊!
说到这里,忽然想起新加坡的“鞭刑”。在新加坡鞭刑对于许多罪行是强制性的,如被定罪,法律规定必须判处鞭刑,主审法官不能根据情节减免。最著名的莫过于1994年,一名45岁的法国男子,因为签证过期非法滞留,被判处监禁8个月打5鞭,法国全国抗议,堂堂总统出面说情也未能幸免。
鞭打“醉驾”莫迟疑,管他是谁莫商量!(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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