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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徽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监察办法

审稿:集团-办公室  吕德勇    上传:admin   2009/2/26  人气:850

              
                  山东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炭生产企业。
第三条 安全费用是指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见附件)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一)大中型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的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30万吨的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第五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报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查汇总后,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
第六条 安全费用由煤矿企业按月提取,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安全费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安全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在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经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查汇总后,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八条 煤矿企业对本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的落实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每半年向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汇报一次;每年年底前,报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查汇总后,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辖区内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对上年度执行情况(包括银行专户、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专项监察。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安全费用计划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对安全费用未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3.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四条 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而导致煤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建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一通三防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主扇风机及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局部扇风机,通风系统优化和改造工程;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新建、改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设施,新建、改造瓦斯抽放系统的设备和设施;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新建、改造矿井防灭火系统所需的工程和设备,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
5、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新建、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所需的工程和设施,防尘、注水设备;
6、其它“一通三防”仪器仪表。
二、防治水
1、完善和改造矿井排水系统的主要工程、主要设备、管道及电缆;
2、注浆站所需的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
3、帷幕截流工程;
4、防治水钻探设备;
5、矿井水文地质补勘工程;
6、矿井生产水平隔离工程;
7、矿井疏放水工程;
8、矿井其它防治水工程。
三、机电
1、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四、运输
1、主、副井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井下水平、采区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其它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五、顶板
1、顶板观测所需的各种设备仪器仪表;
2、矿压(冲击地压)监测监控系统。
六、其它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支出;
2、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支出;
3、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支出;
4、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支出;
5、用于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的支出;
6、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经煤炭〔2008〕50号

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
  现将省经委、同安徽煤监局制定的《安徽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建〔2005〕168号),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取范围及标准  
(一)提取范围
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指安全费用,是指省属国有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其他煤矿按核定能力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二)提取标准
省属国有煤矿的提取标准: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5元;
2、低瓦斯矿井按煤不低于5元。
其他煤矿的提取标准: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2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15元。
二、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1、因矿井瓦斯地质条件变化,需要在原系统中增加施工的矿井专用回风道,高抽巷等工程款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2、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的升级、优化、改造、风机的鉴定、检测等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3、矿井采区通风设施的维修、改造等工程款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矿井总回风巷的维修、改造等工程款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5、矿井辅助通风机及配套设施的购置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所需设备、材料的购买、安装、调式及运行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1、矿井对防治煤与瓦斯进行的技术测试、各项技术参数数据的测定等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2、 矿井为落实“先抽后采”、消除突出和采取“四位一体”措施所需的钻孔工程、井下巷道工程、设备、材料及所做工作的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从列支;
3、矿井所做的安全防护的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矿井为安全需要进行的瓦斯地质探查而发生的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1、矿井为完善和改进防灭火而进行的基础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2、矿井在原设计基础上增大或改进防灭火能力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全额列支;
3、矿井对原有的防灭火系统进行改造、优化、维修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对防灭火设备的维修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矿井按设计要求对新采区、新水平增加必要的防灭火设施和设备的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1、矿井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而进行的基础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全额列支;
2、矿井在原设计基础上增大或改进防治水能力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全额列支;
3、矿井对原有的防治水设备进行更换、维修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矿井按设计要求对新采区、新水平增加必要的防治水设施和设备的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国家、行业规定每年的检定、检测、调校费用可全额列入安全费用中列支;
2、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可全额列入安全费用中列支;
3、2000年底以前购入的无“MA”标志的机电设备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机电产品的更换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生产性设备的更换、大修等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国家、行业规定为保障煤矿安全供电热备用费用及每年的检定、检测、调校费用可全额列入安全费用中列支;
2、现有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3、提高核定能力而造成负荷不足,需要系统设备升级的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需要安全防护设施升级的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国家、行业规定每年的检定、检测、调校、实验等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2、2000年以前购入的无“MA”标志的机电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机电产品的更换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3、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装备或建立、健全后备保护的设施支出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提高核定能力而带来设备升级的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需要安全防护设施升级的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矿井在原设计基础上增大或改进防尘系统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全额列支;
2、矿井对原有的防尘设备进行更换、维修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3、矿井按设计要求对新采区、新水平增加必要的防尘设施和设备的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十)其他支出
1、矿井为安全生产所进行的科研工作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2、矿井为安全需要所购置的安全装备、仪器、仪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3、矿井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进行评价及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矿井为劳动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5、矿井为防治职业病所发生医疗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6、矿井奖励安全生产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但不得超过安全费用提取的5%;
7、矿井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预案的演练费用可从安全费用列支;
8、矿井为热害防治投入的科研、设施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9、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监督管理
(一)企业在有关规定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省属国有煤矿企业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务局、省经委和安徽煤监局备案.其他煤矿报当地财政、税务、煤炭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报经财政、税务、煤炭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二)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并于计划使用年度前一年的12月20日前报经财政、税务、煤炭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计划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将修改原因和修改后的计划提前30个工作日报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企业必须每季度末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煤炭行业关部门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接受监督。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会计核算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煤炭管理部门审核。经审后将相关材料报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当年相关税收。对未经审核或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将不予抵扣当年相关税收。
企业应将审查合格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次年一季度前报主管财政、税务、审计、煤炭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煤矿安全投入目录表

                                   2008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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