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突破”工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实际,制定了《煤矿事故隐患整治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监察管理力度,着重解决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与好转。
二、工作目标。实行隐患治理“四化”(主体化、职能化、制度化、规范化)联动,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力争隐患排查整治零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三、排查整治方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各级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融入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实现隐患排查整治的常态化、制度化。煤矿企业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将隐患排查整治作为日常安全监察工作重点,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实行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落实”(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保障措施)原则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排查整治重点。以制度、技术管理、瓦斯、顶板、水害、供电和人员管理为重点。
五、排查、治理和验收
㈠隐患排查
1、隐患排查实行分级排查的原则:
(1)矿井:要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长或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己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并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
(2)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必须每月组织各部门对所属煤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分析,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按级别、类别建档造册。
2、隐患排查要形成书面报告。
各矿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集团公司,报告应当经矿长签字。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㈡隐患治理
1、各矿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隐患治理保障措施:
(1)坚持“五落实”。必须根据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落实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隐患治理方案应根据隐患的级别(重大、一般)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区队技术人员编制。隐患治理措施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需要编制设计的必须编制设计。
(2)整治方案实施:重大隐患整治方案必须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隐患整治方案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或区(队)负责人组织实施。
(3)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事故隐患整治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坚决不生产,严禁冒险作业和施工。
(4)坚持先停产、后治理的原则。隐患整治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作业。
(5)加强预案演练。要针对隐患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学习,进行实际演练,保证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达到熟知要求。
(6)隐患治理资金落实。隐患治理资金应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长统筹安排保证落实到位。
(7)加强自然灾害预防。必须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㈢隐患验收
l、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2、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长组织自检。
3、重大隐患验收申请。煤矿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应组织专家和本单位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人验收意见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
(1)隐患级别、类别及情况说明;
(2)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及过程;
(3)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及结果等。
4、隐患治理验收。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未经验收的,隐患不得消除。集团公司挂牌整改的隐患,验收合格后,方可核销。
六、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㈠实行隐患排查整治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和防治意识的培训,接受整改监督。
㈡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各类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明确集团、矿和科(队)三级责任人,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一般安全隐患由煤矿负责安排专人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集团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督办,严格落实督办责任。
㈢实行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或在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将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㈣实行隐患排查月度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于每月3日前,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小结和汇总表上报集团公司。
七、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㈠提高认识
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安监总煤行[2008]36号)、国家二局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及对瓦斯、防治水等方面的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㈡监察管理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集团公司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事故隐患,必须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
㈢严格责任追究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所属煤矿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调度,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对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排查整治不力及造成事故的,集团将严格按照集团及上级煤矿安全监察与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促进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周乐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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