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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最新政策法规

审稿:集团-办公室  吕德勇    上传:admin   2009/5/20  人气:1891

医保最新政策法规
用个人医疗帐户沉淀基金为其亲属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发出通知,凡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用个人医疗帐户沉淀基金,为其参加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亲属缴纳医疗保险费。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
1、取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封顶线限额
取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20万元封顶线,凡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不受封顶限制。
2、提高慢性病患者门诊限额报销标准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患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肺心病、类风湿病等慢性病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再负担300元,超出部分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其中,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提高到80%;在一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就诊,报销比例提高到90%。同时,调整上述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限额报销标准,在职人员由全年不超过500元提高到800元,退休人员由全年不超过800元提高到1200元。
3、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负比例降低50%
(1)乙类药品个人先自负比例
①539种乙类药品个人先自负比例由10%降为5%;
②352种乙类药品个人先自负比例由20%降为10%;
③82种乙类药品个人先自负比例由30%降为15%。
(2)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负比例
①73种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负比例由10%降为5%;
②14种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负比例由20%降为10%;
③25种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负比例由30%降为15%。
4、疑难病例转外诊治个人先自负比例降低50%
疑难病例经批准转外诊治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比例由10%降为5%。
二、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调整
1、取消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医疗补助封顶线限额
取消公务员医疗补助30万元封顶线,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凡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比例补助,不受封顶限制。
2、提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年度内发生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调整为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再负担300元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补助提高10%,按80%补助。
3、提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年度内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含大病门诊、转外诊治)医疗费用。调整为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报销,个人负担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和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分别提高10%,按80%和90%补助。
三、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
1、住院费用分段累进补偿标准提高1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含5种大病和3种慢性病门诊费用)分段补偿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各提高10个百分点,即:年住院医疗费用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60%;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70%;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80%。
2、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负比例降低5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诊治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负比例原为10%、20%、30%,现分别降为5%、10%、15%。
3、疑难病例转外诊治个人先自负比例降低50%
疑难病例经批准转外地诊治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比例由10%降为5%。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提高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08年11月1日起,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50元。其中,城镇低保人员、特困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财政每人每年补助标准由170元提高到22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费30元标准不变;其他城镇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标准由90元提高到14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10元标准不变。
市区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城乡低保、特困家庭和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标准由60元提高到10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标准不变;其他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到8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费30元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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