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云:“家丑不可外扬。”家中出了什么丑事,家里人总是千方百计遮遮掩掩,万万不可告人,不可让别人知道。这句中华古训流传到今天,在一些单位也演变为遵照执行的“准则”。
一个单位的工作不可能没有一点问题,一个单位不可能没有一个人违纪违章。对待单位里出现的违纪违章问题,单位领导们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一种是向上级领导如实报告,秉公执法,严查深究,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理,领导得罪了职工,在上级领导中也落下了管理不严、问题较多的不好印象。另一种领导是“护短”领导,怕影响自己的政绩,怕影响自己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对违章违纪的人和事一味护短,姑息迁就,遮遮掩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不报,于是乎,违章违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以后依然我行我素。这样两种处理结果同样会引起两种不同的结局:第一种单位的人有了前车之鉴,从此规规矩矩,不敢越雷池半步,违章违纪的人和事自然少了;第二种单位的人总以为领导会护短、会包庇,出了事有领导顶着,反而纵容了违章违纪的滋生,导致违章违纪的事故不断。
由此说来,护短有什么好呢?虽然领导干部的本意是好的,为职工着想,想给予一次攺过自新的机会,为单位着想,怕处理了人会影响单位的形象。殊不知,这种好意却往往被视为违章违纪的保护伞,自恃有领导干部的撑腰,领导不会将丑事曝光,反而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愈演愈烈,最终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到头来这个“短”是越护越短了。(马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