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确保采煤工作面开采安全,日前集团制定出台了《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规定》。
规定明确,集团各矿采煤工作面投产须具备十项条件,并应提前3-5天书面报请集团生产发展部验收。集团接到报告后由生产发展部牵头、安全监察部共同参与,及时组织验收。不经集团同意,不得进行新面回采。经验收的工作面应出具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意见。
十项条件要求,采煤工作面应符合审批的采区方案设计、采区设计的设计要求,有经过审批的采煤作业规程,采区、工作面系统健全、合理和可靠;采区采掘头面数不得超过规定,严禁剃头开采;防治水、防煤与瓦斯突出等相关前期技术准备、初撑力管理、两道超前支护、面上特殊支护、备用支护材料、规程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学习贯彻等工作必须到位。(李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