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浏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规章 >> 其他综合类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

审稿:集团-办公室  吕德勇    上传:崔峻   2010/8/15  人气:1303

为实现集团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落实企业领导“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工作制度,确保集团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意见,结合我集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下井指标

1、集团领导及安全生产部门同志

⑴集团领导: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

⑵集团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部门管理人员:每月不少于6

2、矿级领导及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矿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矿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矿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含副职)每月不少于18次

3、下井带班: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旬带夜班(0时-8时)不得少于1个, 中班(16时-24时)班以矿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主,早班(8时-16时)带班以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主。

4、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人员下井指标每季度不少于1

二、指标完成情况管理办法

1、矿级领导及矿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的下井及带班指标完成情况,由矿安监站每月3日前汇总,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集团安监部备案。

   2、领导干部因出差、培训、度假、生病或身体、年龄等特殊原因,末能或不能完成规定指标的,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予以减免,并报考核部门备案

三、下井要求

1、矿井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进行,与工人同下同上;生产安全系统管理人员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

     2、强化中夜班(16时-24时与0时-8时班次)、节假日的现场管理,节假日及特殊重要时期每个班次必须明确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干部带班下井

     3、带班、跟班及下井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好下井工作职责,对所到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考核办法

   1、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结果与安全奖励挂钩,同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集团、矿二级班子成员及集团机关管理人员未完成下井指标,在考核兑现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时每缺一个扣150元;矿班子成员未按要求完成带班下井指标的(未能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时间低于7小时、带班时段不符合要求的按未完成考核),在考核兑现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时每缺一个扣300元

3、每月上旬,各单位必须公布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集团公司《新光通讯》每季度公布矿班子成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安全监察部)

顶部】 【返回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OA办公入口

   主办单位:新光集团办公室      


新光集团网V2.0版  技术支持:
德鲁克软件  (建议采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最佳视觉效果)